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九江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予以“一站式”办理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