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等额再生育。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意见
1.第一款“有子女死亡或鉴定为残疾的”,“有子女死亡” 指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一个死亡、两个死亡或者三个全部死亡的,可以生育至三个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指有子女经县级以上残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论残疾等级,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健康子女。
2.“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指依法收养的子女,可以不计入夫妻生育的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计入再婚夫妻生育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