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行码(证)应当随车携带,便于交警路面查验,车辆驾驶人应配合交警查验,服从路面交警的管理与指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通行码(证)办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使用伪造、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的通行码(证),或企业将通行证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给其他企业的;
3、发生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使用规定
4、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在一个办证周期内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的,停止办理下次办证周期通行证。
(四)因企业变故、车辆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企业应
当自行终止通行码(证),不得继续以城市配送车辆、寄递车辆等办理的相关通行证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办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已办理通行码(证)的车辆及驾驶人的管
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及通行证使用规定培训,定期清理交通违法突出的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