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