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只能随父母。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