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干部、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单位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家属、子女随迁的,按投靠迁移条件合并办理。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与本单位签订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一)市区、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整户迁入。股份制企业参股的,可参照执行;
(二)在宿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及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可整户登记入户;
(三)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投资,项目已投产或已开业,其在企业务工或居住生活的大陆直系亲属可登记入户;
(四)引资在宿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以整户登记入户。
公民因投资引资申请户口迁入,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