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申请供暖、恢复供暖、暂停供暖及注意事项
(一)供暖申请业务
初次申请供暖的小区,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到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供热窗口办理,申请时间:每年9月以前。小区已供暖,初次申请供暖的用户到热电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申请时间:每年11月以前。
(二)恢复供暖业务
采暖用户上一个供暖季办理报停业务,本供暖季需恢复供暖的,需到供热公司办理恢复供暖业务,同时缴纳取暖费;如果取暖用户存在往年欠费,必须清欠后方可办理恢复供暖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三)暂停供暖业务
采暖用户是首次办理停暖业务,需携带房产证、房主身份证,若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直接到供热公司办理。采暖用户办理报停业务仅受理本供暖季整户报停,不受理分月、分区、分楼层报停业务。办理报停业务的用户,请自行断开入户管道并做好供暖管道放水和防冻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自负。
特别提示:
办理报停和恢复供暖业务的用户,请务必于10月25日前办理,否则,因临近供暖,业务量较大及系统充水提压等因素,将无法按时办理或无法接入系统,影响您正常取暖。
(四)注意事项
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供热公司将对欠费或不缴费采暖的用户,采取断开与主管网的连接措施,停止供暖,或按照条例规定用户补缴全额暖费。不配合的,将联合公安、执法、电视台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曝光。
特别提示:
当您发现私自安放水阀、循环泵、私自扩充供暖面积、不缴费取暖等行为的,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拨打供热公司服务热线或
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0539-2276617、0539-226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