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1910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73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1550元/月)。
调整后: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528元调整为1719元,增加19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384元调整为1557元,增加173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1395元,增加155元。
根据国发〔2020〕28号文件,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