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