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保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1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71%,年均增幅6.29%。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