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特困供养人员管理办法)

地方特产2024-08-23 11:05:04佚名

济宁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特困供养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前,市民政局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办理流程、照料服务等工作职责,全面提升我市特困人员工作水平,《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认定条件: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办法》在无劳动能力条件认定上进行了扩大,将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列为无劳动能力情形。

  无生活来源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

  ●特困人员;

  ●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5种情形:

  ●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商品房、集体产权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产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审核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签署《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本文标签: 人员  残疾人  残疾  财产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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