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要求: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1.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4.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5.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7. 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地方特产2024-07-23 22:21:18佚名
失业保险参保要求: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1.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4.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5.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7. 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