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姓名变更政策 九江改名江州

地方特产2024-01-06 11:13:37未知

九江姓名变更政策 九江改名江州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本文标签: 姓名  未成年人  情形  父母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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