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
①《新成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资立户表》(到东方路阳光大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080682);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登录www.wf12333.cn网站首页,点击“市直常用表格下载”打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依法核查用人单位会计凭证、实地稽核等形式,确定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
2.企业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1)参保增员需持下列材料之一:
①劳动用工备案表;
②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③招工录用手续或派遣证、报到证;
④档案托管证明或托管机构间托管人员流动函;
⑤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手续;
⑥民政局安置办开具的复退军人安置介绍信。
另:凡潍坊市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到新参保地增员时参保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2)参保减员需持下列材料之一:
①劳动用工备案表;
②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签发的正式调动手续;
③档案托管证明或托管机构间托管人员流动函;
④职工死亡的,持火化证等死亡证明;
⑤出国定居减员,持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定居材料复印件(公安局消户证明、外交部出国证明等);
⑥对除名、辞退、辞职、判刑等情况下的企业减员,持解除合同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⑦退休减员需持退休审批表(不参加潍坊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持退休审批表及养老金审批表)。
办理流程
(1)成立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企业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①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需先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录入相关数据,打印《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②未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需先登陆潍坊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站(网址www.wf12333.cn),下载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③同时持增减人员的下列材料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人员增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