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五)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0.5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