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出现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儿童被依法收养;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