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