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持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侨办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地方特产2024-01-06 22:18:27未知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持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侨办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