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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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
拓展资料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附件5)责令其补办;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并根据《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
2、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登记备案并为其补发生育证。补发证件要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