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1.社保(医保)核定。所有参保单位(含原通过社保部门“税库银”统一划款缴纳社保费单位)每月应通过社保部门的“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社保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或参保地社保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医保部门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http://ybj.yantai.gov.cn)单位服务窗口、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全市各级医疗保障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基数申报仍然按照原方式经办),并填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2.税务征收。参保单位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制缴费单据后,应于当月月底前(为确保缴费后有足够的记账时间,原则上要求每月25日前完成缴款)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原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发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包括:原社保部门“税库银”统一扣款、网银支付、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电汇转账、和窗口柜面刷卡缴费等)全部关闭。
3. 缴费单据作废。当月申报填制的社会保险费单据应于当月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当月月底,未完成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单据,于次月1日零时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作废,参保单位需重新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制单据。
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单据在有效期内,因其他特殊原因,参保单位需作废缴费单据的,由单位确认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出书面申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作废缴费单据。
医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单据有效期内需要作废的,直接到医保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