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冠肺炎有关医保政策解答(烟台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

地方特产2024-04-02 22:17:38未知

烟台新冠肺炎有关医保政策解答(烟台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让全社会准确掌握医保政策,烟台市医保局发布有关政策解答。

  1.对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何保障政策?

  答:对于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什么政策报销,对排除疑似后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答:对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排除疑似后,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也继续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出院时全部费用一并结算。

  3.患者是否需要个人先垫付费用?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通医保绿色通道,无论是否办理转诊转院、是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是否能异地联网结算,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个人无需垫付。

  4.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有什么规定?具体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临时取消限制,报销比例按原医保政策执行;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零,药品按甲类报销。对临床必需的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诊疗方案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管理。

  5.用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要立项吗?具体价格如何确定?如何实现医保结算支付?

  答:疫情期间,用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需要经过新增项目立项程序,可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直接确定使用,具体价格按照成本测算定价原则自行定价,不得偏离成本过高定价。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系统,赋予结算编码,医疗机构对应结算。

  6.疫情期间,对于省内允许调剂使用的中药自制剂医保是否报销?

  答:疫情期间,对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允许省内调剂使用的中药自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7.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否线下采购?

  答:疫情期间,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均可网下应急采购,与生产企业直接联系,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8.对疫情期间慢性病患者放宽长期处方的医保规定如何掌握?

  答:为减少患者多次往返医院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慢性病需要和诊疗规定,取药量可放宽到3个月,但患者要遵从医嘱取药。对部分慢性病中药饮片处方可放宽至两周。对出院必需的带药也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

  9.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延期办理补缴手续?

  答:医疗保险退休缴费年限确认可电话申请,无需现场申报,需要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自申报当月起三个月内完成补缴,退休医疗个人账户和待遇起始时间自退休次月起计算。

  1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政策有效期暂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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