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的,按该企业招用人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除外)给予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劳务派遣企业、人事代理企业除本企业自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等不列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
二、奖补标准
按照吸纳1名奖励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申领程序
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人社局确认后,按相关程序拨付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