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残疾人证办理
一、残疾人证申办
(一)办理条件
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必须低于0.3.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治疗恢复视力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由于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标准。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申请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到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和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本的无需提供,不在同一户口本的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
对言语、精神、肢体(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原则上应在治疗或康复期满1年后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住院病例复印件等相关病例资料。
区残联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与残疾评定表》,并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的机构、时间、地点等事项。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监护人或村干部持前述材料向所属镇街道残联提出上门评定服务申请,对符合上门服务条件的依程序办理。)
2)评定与公示
申请人到指定机构接受残疾评定。其中,精神残疾类评定机构为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其他残疾类别评定机构为兰山区人民医院。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申请人在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应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联依法予以公示。
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在得知结论1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区残联报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3)审核与发放
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为落实“一次办好”改革举措,对公示情况实行容缺受理)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将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残疾人证系统,即时核发残疾人证。
二、残疾人证到期换证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本人或监护人应向区残联申请换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逾期未更换的,区残联于次月予以冻结。
三、残疾人证等级变更
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医学证明(原件)向区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申请同残疾类别重新评定的,原则上应与上一次残疾评定间隔1年以上。
四、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变更
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相关材料向区残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予以变更。(特别提示:对于现住址、联系电话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五、残疾人证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1张),向区残联提出补办申请,并填写残疾人证丢失承诺书。
六、残疾人证残损换新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损坏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1张),向区残联申请换领。
七、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省内跨县(市、区)迁移户口的,可凭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或者迁出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户口的,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八、残疾人证注销
持证人死亡、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经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批准残联要求进行重新评定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证被冻结超过6个月的,区残联对残疾人证予以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区残联可予注销。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省内异地残疾评定
省内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残联申请异地残疾评定,由户口所在地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果核发残疾人证。
十、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
兰山区残联组织联络部,电话:0539-819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