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保职工可以享受按月划入社保卡的个人账户金,按比例报销的住院医疗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甲类16种、乙类55种)。
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为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化疗发生的医疗的医疗费,只扣一次起付线。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二是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我市门诊慢性病分甲乙两类,甲类慢性病16种、乙类慢性病55种。
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
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三是按月划入的个人账户金。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标准将个人账户金划入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可用于日常就医购药和支付住院、慢性病门诊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划入标准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为本人月缴费工资×2.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为本人月缴费工资×2.7%;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月缴费工资×3.4%。退休人员月划入额为本人年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