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车辆报废标准: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温馨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