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地方特产2024-07-20 00:17:24佚名

《淄博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了《淄博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中房源的分配与调整、入住管理、租金标准、权属管理、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于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

  明确了房源的保障对象和分配程序

  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已取得《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可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发布通知、报名登记、资格审核、综合排序、组织选房5项程序进行分配。

  明确了房源的交付入住手续的办理

  运营管理单位自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选房结果函件后,应在1个月内为同一批次分配入住的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承租人因个人原因在自收到《入住通知单》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 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明确了房源的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存在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因生活不便确需调整;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调整到面积较小、综合费用较低房源;家庭成员中有少数民族,因共同生活习惯申请调整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房源调整,房源调整按照申请、受理及审核、轮候、房源调整4项程序办理。申请房源调整承租人选房后又放弃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

  明确了房源的租金标准

  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根据承租人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明确了房源的权属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市政府所有,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投资各方所占产权份额。

  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要求

  运营管理单位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绿化、保洁、房屋维修、安全巡逻、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提升其业务素养,提高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明确了动态管理相关要求

  建立不定期抽查和年度复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房屋使用状况,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对保障对象进行核查,对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根据保障对象相关状况变化情况,调整实施保障。开展年度复核工作,每年11月底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续租、租金调整、终止保障等决定。

  明确了房源的维修管理责任划分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由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明确了房源的退出管理规定

  经调查核实,承租人有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未经批准擅自与他人调剂交换;无故累计拖欠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超过6个月等行为的,运营管理单位将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并索赔损失,由相关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纳入住房保障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本文标签: 住房  房源  租金  承租人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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