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内户口迁移条件(济宁市户口迁入条件)

地方特产2024-08-02 11:06:10未知

济宁市内户口迁移条件(济宁市户口迁入条件)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

  注: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

  (七)符合《济宁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经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文标签: 户口  集体户  派出所  我市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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