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提供材料
(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需加盖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章。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37-2347770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实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情况,核准确定拟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数额;
(3)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提供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0537-2347770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实办理就业登记情况,核准确定拟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数额;
(3)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提供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37-2347770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4、提供材料
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文件执行。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0537-2347770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疫情结束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提交补贴申请。
4、提供材料
(1)《济宁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37-2347770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4、提供材料
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文件执行。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37-2347770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月4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4、提供材料
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文件执行。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0537-2347770
六、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七、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青年见习基地。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按照《关于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26号)文件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核实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保缴纳情况。
4、提供材料
按照《关于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26号)文件执行。
5、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537-2967915
八、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主要内容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人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所申报;
(2)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通过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4、提供材料
(1)《济宁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贴申请表》
(2)《济宁市疫情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工资领取证明。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科0537-2347132
九、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线上培训平台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信息无误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提供材料
(1)《线上培训重点群体考试合格人员花名册》;
(2)身份认定材料;
(3)线上平台培训资料。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科0537-2347629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疫情期间参训人员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线上理论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人员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费补贴;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信息无误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参训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4、提供材料
(1)《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2)身份认定材料;
(3)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4)培训合格证书。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科0537—2347629
十、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济宁市以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每家服务站奖补资金3万元。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返乡创业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3)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返乡创业服务站。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按规定拨付至返乡创业服务站。
4、提供材料
(1)《返乡创业服务站补贴申请表》
(2)返乡创业企业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情况、注册资金、运营情况)。
5、责任科室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0537-2342077
十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省级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
4、联系方式
(1)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0537-2967915
(2)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 市人才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服务科咨询电话:0537-2967985
(3)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7-2348672
十二、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十三、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符合济人社字〔2019〕4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2020年度下岗、待岗职工和2020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符合济人社字〔2019〕4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2170元临时生活补助。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含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由所在企业向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中申请,企业注册地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失业登记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2)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4、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提供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2)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下岗待岗人员花名册。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2)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信息查询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科 0537-2343244
十四、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1、适用对象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主要内容
对于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3、补贴申领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4、提供材料
(1)《济宁市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工商户经营场所图片;
(3)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5、咨询电话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0537-234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