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我区常住户口,本年度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在10000元以上、并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
二、申请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核实后报镇(街)民政部门复核,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在劳动部门登记注册的,可向所在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
申请大病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住院病历、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5.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城乡孤儿应提供相关证件;
6、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有其它疑问,请咨询民政局低保科:0537-343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