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由失业救济到待业保险,再到失业保险的历史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失业救济制度;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建立待业保险制度; 1999年以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增加了个人缴费,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