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结婚登记指南
经办机构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条件
1)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3)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4)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5)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办理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流程
本市居民和本国公民结婚登记由区县民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民政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第一步: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第二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第三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