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已认定、并在我市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大龄城镇居民;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领取过失业金并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四)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定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