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挂靠、父母双方及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
二、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
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三、父母一方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
父母一方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母亲为驻赣部队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部队驻地申报。
四、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五、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六、华侨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中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