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着力提升社会文明交通素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行动,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骑乘电动自行车,现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含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挪用、涂改、污损号牌,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20元。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扣留车辆。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录入智慧劝导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等方式进行现场教育。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元;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罚款50元;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电动自行车非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10元。
六、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元。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特此通告。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