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7元/㎡计算,不足600元/次·户的补足600元/次·户;非住宅按8元/㎡计算。对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均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含“住改非”)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不足60㎡的按6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按照国家短途运输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恢复了被征收人原有的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不予补偿。还房协议约定的新增设施,由被征收人承担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拆迁,其安装的费用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