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1)资助参保。
每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至次年12月31日期间,经各部门认定属于我市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人员,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若个人已自行缴费的,由市医保中心足额退还至本人(或代扣代缴人)的银行卡账户。
(2)特殊门诊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100%,第二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3)住院救助。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分娩孕妇按100%,第二类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救助限额为25000元。
(4)一次性定额救助。
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开展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家庭承担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全年受理一次性定额救助,个人自付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一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个人自付50000元以上的,一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
(5)重特大疾病救助。
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由民政部门认定),方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对象为第一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无需进行再认定):①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含4倍)且家庭医疗费用支出明显困难的。②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总金融资产总额超过12万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商品房或安置房);拥有轿车、货车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以上3种情况的家庭都不能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底(以发票时间为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实行医疗费用自付总额对应档次的救助方式,即自付费用在2-5万元(含5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20-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5%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超过30万元的在享受20-30万元相对应的档次救助后,超过部分再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