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适用快速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并可以按照快速处理程序办理。
快速处理的优点
一、是交通民警对事故损害赔偿当场调解,简化手续,将《处理书》这一法律文书“一书多用”,既可作为调解终结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也为当事人能快速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二、是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不再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责任方扣车扣本; 同时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当场刷卡记录,也极大方便了当事人。
三、是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 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后当场了结,不必等交通民警处理。这样不但方便了当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