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台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财政局: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的犬只除外),在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续养手续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为350元/只,以后每年办理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为150元/只。蓝牙犬牌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按成本价格收取。
三、收费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执收机关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