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 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 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