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不视为“拖欠工资”。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企业应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