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集体户设立条件(赣州市集体户口)

地方特产2024-01-07 00:18:01未知

九江集体户设立条件(赣州市集体户口)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单位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学生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所在住址设立社区集体户。

本文标签: 集体户  单位  学生  集体  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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