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三)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九)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十)结扎或复(疏)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