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时限
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在以下时限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接种费用
犬只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只,免交免疫接种费用。
养犬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