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高温政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什么是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非露天作业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高温津贴,高温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