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助你项目资助标准明细:
(一)村(社区)居民经所属区(县)慈善总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市慈善总会按照区(县)救助金额的50%给予救助。
(二)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
(1)个人自负部分2-5(含)万元,救助0.5万元;
(2)个人自负部分5-8(含)万元,救助0.8万元;
(3)个人自负部分8-10(含)万元,救助1万元;
(4)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救助1.2万元;
(5)个人自负部分12-15(含)万元,救助1.5万元;
(6)个人自负部分15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2万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表决同意后,报请常务副会长批准,可给予不超过救助标准2倍的救助金:
1.因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原因而受伤、致残或患病的;
2.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