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面向全区符合条件的人才统筹配租莱山区首批人才公寓(租赁型)的通知》:
配租范围
(一)单位范围
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人员范围
首批人才公寓面向经烟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人才公寓分配范围之内:
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莱山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的。
2.本人或配偶在莱山区行政区域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烟台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情况的。
3.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或正在享受烟台市或莱山区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中的任一补贴政策的。
4.本人因违反烟台市人才政策规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承租人才公寓不得同时享受烟台市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申请上述三种补贴中任一一种,须腾退人才公寓,补足公寓租金,否则补贴申领不予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