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三步走,国际条约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给予其直接的著作权保护,但是这不意味着这是计算机软件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唯一方式。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