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和变更有哪些不同,区别在哪里?
一、含义不同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出的变更。变更注册人名义只是同一主体称谓发生改变商标权利根本没有发生过转移。就好比说,一个人的名字叫张三,后来觉得不好听,去主要机关改了名字,叫张三丰。名字虽然改了,但是人还是这人。而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转让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移转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存在法定的权利分界时间,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是继受取得商标权形式之一。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是:权利主体是俩人!不是一个人!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经常发现有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因为当地主管机关出的是“变更证明”文件,就以为统统要做变更。其实不然,是办理变更还是办理转让一定要搞清楚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二、程序不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变更是由商标注册人一方提出,当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通知书也是发送给标注册人一方。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的商品质量。可见,商标转让申请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提出,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也是向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时发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比法条,变更商标名义,需要将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注册商标都要一并变更,否则会导致商标名义的混乱;而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必须一起转让,可见商标转让需要一并办理的商标可能是全部商标,也可能是部分商标,范围应该是小于等于商标变更的。
三、几种并非商标变更而是商标转让的特殊情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商标移转作为商标转让的特殊形式,因为发生的事由不同,所以在申请材料上也略有差别。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所必须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以证明移转人有权继受该商标权。常见的商标移转有:
(一)因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商标权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商标权由继承人单方办理移转手续。并且须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和移转人有权继承该商标权的经公证有效的遗嘱等证明材料。因转让人已经死亡,申请书转让人章戳签字栏可以留空。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的,个人经营的个人处份其商标权,因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须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合并兼并
企业吸收合并由吸收方办理被吸收方企业的商标移转手续,即在A+B=A的合并模式中,由A公司来办理;新设合并由新设立企业办理所有合并方企业标的移转手续,即在A+B=C的合并模式中,由C公司来办理。申请人须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等材料。还需提供企业合并或并协议来体现商标权归属情况。
(四)企业自主清算
企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亦由清算组处分。移转申请须提供清算组同意转让的文件,并由清算组在申请书转让人章戳处盖章。另外还需提供证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
(五)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明确商标权归属。此外,还需提供商登记机关的相关登记证明。
(六)司法执行商标转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必须办理。商标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商标权采取强制过户时,商标局有法定配合义务。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户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并结合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