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知识概述 文字商标知识概述内容

办公百科2024-04-26 18:06:18佚名

文字商标知识概述 文字商标知识概述内容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义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识读。由于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中采用的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

  如:不能在牙膏商品上使用"牙膏"作为商标。
  
  特殊文字
  
  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要注意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
  
  法定要素
  
  字母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数字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三维标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商标特点
  
  文字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文字商标易于呼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这样,它在企业商标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二是文字商标受民族、地域的限制。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少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所限;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
  
  商标设计
  
  由于文字商标在企业商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优先注册和保护自己的文字商标。企业在获得注册的文字商标基础上设计图形商标,才会使企业商标体系更加完善。
  
  每个企业都应该优先注册和保护自己的文字商标。如果公司的商标在注册前已经“图文并茂”形成体系,不防采用图文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而且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
  
  文字商标一经核准注册,不得增删文字,不得更改成与原注册内容不同的设计。为了保证商标的显著性,不致与指定商品产生混淆,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同时,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
  
  注册保护

  
  文字商标易于呼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企业商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优先保护自己的文字商标。企业在获得注册的文字商标基础上设计图形商标,才会使企业商标体系更加充实、完善。
  
  分别注册图、文商标,有效化解注册风险,提高核准率
  
  如果公司的商标在注册前已经“图文并茂”形成体系,不妨采用图文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还可以使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企业的商标形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其中一部分需要有所改动时,也不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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