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与不断壮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也增加了一项权重越来越大的项目:海外专利权。众所周知,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包括两个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那么海外专利申请途径选巴黎公约还是PCT呢?
在介绍PCT途径时,一般都会强调其具有以下优势:当申请人希望技术方案在X个以上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节省费用;申请人有更长的时间考虑是否在国外寻求专利保护并进行其它准备工作;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可帮助申请人充分评估技术方案的授权前景;程序方面的便捷:如只须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得到在多国生效的国际申请日等。
然而,抛开其它因素不说,单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同样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选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着不着急”。简单的说,“着急的”最优选择就是巴黎公约途径。什么情况是属于着急的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及其组合:申请人国外业务扩张急需专利保障的;目标国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快速进行专利布局;相关技术更新快、周期短的;需要目标国专利权用于许可、转让等商业目的;需要在某些国家迅速授权用来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做出授权决定等。毕竟,市场竞争事关成败。在时间和效率面前,PCT途径的各种优势在这里反而成为掣肘或无关紧要。
另外,在“不着急的”情况下,也存在必须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进行申请的情况,比如:需要申请国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我国不是《海牙协定》缔约国)、向非PCT成员国申请专利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多于PCT条约成员国)。虽然比较少见,但在上述情况下,无论PCT途径的优势有多大,申请人都只能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进行申请。最后,按一般认知,在费用核算对比准确的前提下,申请人希望在X个以下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时,也是优选巴黎公约途径的。